大连有禁狗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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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也日益增多,其中犬类是许多市民的首选,犬类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特别在大连,养狗问题已经使一些居民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大连虽在1994年7月就出台了关于犬类经营管理的政府规章,但随着时间推移,其中不少条款已不适应目前养犬的实际状况,加上近年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对犬类管理亦作了相应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大连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来加强对犬类的管理,规范养犬行为。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由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6日通过,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将大连的区域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为市、县(市)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规定》对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行为规范主要有:一是对养犬人养犬作出严格限制,每户只准养一只犬,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二是对养犬场所作出严格限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馆、学校、医院、社区公寓、宾馆、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商业街、大中型商场和其他公共驻留场所,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禁止养犬。三是实行养犬许可、检疫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住所地养犬管理部门办理养犬许可和犬只登记,并携犬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四是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五日内,到养犬管理部门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五是犬只伤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将犬只及时送动物检疫部门,经检验证明为非狂犬病的,应当予以退还有关的检查、检验费用。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动物防疫机构采取控制措施。六是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通知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采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重点管理区内的其他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一是重点管理区内,每日早7时至晚7时禁止遛犬。二是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活动。三是携犬外出应当束犬链、戴犬牌,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是禁止两名以上人员同时牵领一只犬只。五是禁止在小区绿地、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养犬,犬便应当即时清理。六是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的,须征得驾驶员的同意。七是禁止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办公楼、居民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因治疗需要必须携犬进入医院的,应当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七是禁止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对一般管理区内养犬行为规范主要是:一是一般管理区内养犬应当按时注射狂犬病疫苗,到当地养犬管理部门备案。二是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一般管理区内村居民小区禁止养烈性犬、大型犬。三是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

对违法养犬或者无故阻挠、干扰依法养犬和查处违法养犬的行为,《规定》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分五条作了规定。其处罚主体是市、县(市)区养犬管理部门。在处罚种类和幅度上由轻到重作了一一对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1)对在重点管理区内一户养多只犬的,每超出一只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犬只。对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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